外观专利侵权诉讼中,有哪些保护范围

首页- 百科- 发明专利 | 2017年11月20日 | 阅读次数:1537

摘要 : 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判定外观设计产品是否侵权的重要一环。外观专利侵权诉讼中,有哪些保护范围?下面广州正穗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9个外观专利侵权诉讼的保护范围

  1、确认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2、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

  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对于变化状态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变化状态图所示各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一种使用状态下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

  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4、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基本设计与其它相似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一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中,应当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相似基本设计与某一相似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

  成套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与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外观设计均已显示在该外观设计专利文件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其权利保护范围由组成该成套产品的每一件产品的外观设计或者该成套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

  成套产品设计,是指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关阅读:《等同原则外观专利侵权是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

  5、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组合状态下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6、在保护范围基础上增加特征仍落入保护范围

  举个案例说明:陈纯彬与兰溪市长城食品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中,涉案专利图片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只有形状,没有图案。虽然被诉侵权产品的罐体有图案,涉案专利的罐体没有图案,但鉴于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形状设计,且被诉侵权产品的罐体形状设计与涉案专利形状设计相近似,因此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7、透明材料对外观设计的影响应区别对待

  将不透明材料替换为透明材料,或者将透明材料替换为不透明材料,且仅属于材料特征的变换,未导致产品外观设计发生明显变化的,在判断外观设计的相同相近似时,应不予考虑。但是,如果透明材料使得该产品外观设计的美感发生了变化,导致一般消费者对该产品的整体视觉发生变化的,则应当予以考虑。

  被诉侵权产品系将不透明材料替换为透明材料,通过透明材料可以观察到产品内部结构,则内部结构应当视为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

  举个案例说明:韩璐与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虽然涉案专利没有排除使用透明材料,但被诉侵权产品由于局部使用了透明材料,使得透明部分与其他非透明绿色部分形成视觉上的对比进而导致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与涉案专利明显不同,因此基本生活公司关于即使被诉侵权产品使用透明材料也落入到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主张不能成立。

  8、设计要点不等同于保护范围

  设计要点是申请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自行作出的关于申请专利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设计所在的声明。记载在简要说明的设计要点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但设计要点不等同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举个案例说明:韩璐与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虽然涉案专利简要说明载明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整体形状,但并不意味着在确定其保护范围时,除了整体形状之外的其他外观设计要素均不予考虑。本案中,涉案专利图片中提手处的条文线与杯盖表面的十字交叉线均属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基本生活公司关于图案和色彩不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9、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应当认定属于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仅具有技术功能,是指该零部件构成最终产品的内部结构,在最终产品的正常使用中不产生视觉效果,只具有技术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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