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行为规范

首页- 百科- 其他资质 | 2017年10月30日 | 阅读次数:1271

摘要 : 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以下简称“公示活动”),引导企业诚信守约经营,促进全社会良好信用观念的形成,推动我省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公示活动。


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行为规范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公示活动,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企业申请,对符合公示条件的企业的上一年度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信用监管信息,通过“广东省红盾信息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网上公示系统”(下称守重公示平台)向全社会予以公示的行政指导行为。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申请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自愿申请参与公示活动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规则所称“公示企业”是指经审查符合公示条件并通过守重公示平台公示的申请企业。


本规则所称“合同”是指企业的经营合同,不包括企业与其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本规则所称“公示监督机关”是指负责对申请企业资料的审查和受理、上网公示、对公示企业投诉信息的处理和反馈、公示的撤销和撤回等工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本规则所称“推荐单位”是指获得公示监督机关的委托,开展公示活动的宣传发动和推荐工作,并向公示监督机关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五条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公示活动的指导和规范工作,是省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企业及省工商局认为需要直接监督的其他企业的公示监督机关。


其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本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的公示监督机关。


第六条 企业参加公示活动,须向公示监督机关或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公示监督机关进行材料审查和征求意见后,在守重公示平台上向全社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依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扶持措施。


    第七条 公示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与原则。公示的申请和撤回均由企业自主决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公示活动的条件、程序和优惠扶持措施等向全社会公开;公示企业在公示年度的信用监管信息、合同签约履约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统一公示原则。广东省红盾信息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系统为全省统一的公示平台,凡自愿申请并经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公示的企业均为“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


(四)激励原则。公示企业可依规定享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优惠扶持措施。


(五)非行政救济原则。本公示活动是不具备行政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申请企业和公示企业不得对公示监督机关作出的不予公示、撤销公示和撤回公示行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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