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注销公司企业注销相关税务管理

首页- 百科- 公司注销 | 2017年10月25日 | 阅读次数:1185

摘要 : 广州注销公司企业注销相关税务管理,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类型的企业几乎每天都在诞生,每天也在消亡。对消亡的企业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就是本文所称的“注销”。为了方便纳税人掌握企业注销的税务处理。

  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类型的企业几乎每天都在诞生,每天也在消亡。对消亡的企业依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就是本文所称的“注销”。为了方便纳税人掌握企业注销的税务处理,今天广州正穗小编将给大家介绍广州注销公司企业注销的相关税务管理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广州注销公司企业注销相关税务管理

  广州注销公司企业注销的相关税务管理

  (一)依据法定事由解散注销

  1.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解散注销。《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五种原因,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被处罚勒令解散;(5)经营不善由股东请求法院裁定解散。《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解散时应组织清算组对解散企业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按照其他法律的规定解散注销。依据《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法》等法律规定的事由、原因解散注销企业。

  (二)依据特定事项解散注销

  1.企业破产。《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企业重组。《公司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规定:(1)企业合并(只指吸收合并,下同),被合并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注销;(2)企业分立,分立后不再存续的被分立企业,也应进行清算注销;(3)资产收购,受让方取得转让企业100%资产,转让资产的企业不再存续,应予注销;(4)出售国有、集体企业产权,被出售企业注销。注销前采用不同方式处置资产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注销后不再存续,因此其原来持有的资产必须进行销售转让,或者依照法定程序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对资产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其税收政策的适用也不尽相同:

  (一)销售或分配被注销企业的财产

  1.直接销售或转让:企业注销前对其持有的资产直接对外销售、转让,应当按照正常销售货物、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转让不动产的,购买方还应依法缴纳契税。

  2.将注销企业的资产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都规定,纳税人将其资产用于利润分配,即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应当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因此,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时将本企业的财产转归投资人的,不发生所有权转移,不征收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契税。但投资人将接收的资产再出售,应照章纳税,企业注销代办。

  (二)按企业重组业务进行流转税及契税处理

  1.增值税、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解读上述规定:(1)转让的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2)受让方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2.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1)公司合并,原投资主体承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公司分立,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3)企业破产以房屋、土地抵偿债务,免征契税;破产企业向非债权人转让不动产,以及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受让企业(或个人)安置职工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

  (三)按企业重组进行所得税处理

  1.文件适用。企业重组,所得税处理适用的文件除以上列举的59号文件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

  2.纳税年度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一个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一)可选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和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基本原则是:(1)在注销企业,与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在转让时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这些资产转移到受让企业后,仍以其原在注销企业的计税基础作为其在受让方的计税基础;(2)对于非股权支付相对应的那部分转让资产价值,企业注销前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认其转让所得或损失,并相应调整受让方接收的、与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的计税基础,广州公司注销。

  (二)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适用

  1.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确认非股权支付资产转让损益的注销企业,应填报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和部分附表。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非股权支付不超过交易支付总额15%)时,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以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算公式为: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的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无须支付合并对价时,按税法规定不确认清算所得或损失,因此无须填报以上申报表和附表。(具体可查看广州正穗小编《公司的注销登记及需要的相关材料》的相关介绍)

  企业工商注销要提供什么资料?

  登记期限:(注销)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

  登记条件 :(注销)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注销)

  1 、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2 、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者自然人股东签字;

  3 、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4 、 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5 、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 、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7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 IC 卡。

  登记依据 :(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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