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新政下财务人员应对措施

首页- 百科- 财税代理 | 2017年11月02日 | 阅读次数:1589

摘要 : 财税新政来袭,我们财务人员首先不能自乱阵脚,响应国家号召的同时,降低工作的出错率,好的方法胜过无数次的退回改正。财税新政下财务人员应对措施有哪些?

  财税新政来袭,我们财务人员首先不能自乱阵脚,响应国家号召的同时,降低工作的出错率,好的方法胜过无数次的退回改正。财税新政下财务人员应对措施有哪些?广州正穗小编为您详细的整理了一番!


  财税新政下财务人员应对措施


  1.发布报销须知


  拟定一份报销须知贴在财务室的最显眼处,并给公司全体员工发送电子版的报销须知,以保证人人都有看到。


  具体报销须知的模板小编给大家拟定了一份,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更改。


  开票须知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结合在日常报销中遇到的问题,对于增值税发票开具规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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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新政措施


  (1)自2017年7月1日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电子和卷式)应在“购买方纳税识别号”栏填写我公司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财务部不予报销。


  (2)特殊报销凭证上没有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不适用上述要求,如:定额发票、过桥过路费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等。


  (3)发票内容须与实际交易内容完全一致,须开具货物或商品明细.要求开具的明细由开票系统开具,另外使用其他纸张打印的无效。


  (4)发票上不得填写“办公用品”、“生活用品”、“食品”、“劳保用品”等不能实际反映所购产品具体信息的内容字样。


  (5)未填写正确的公司名称的发票,财务部有权拒收。


  (6)发票上发票专用章不清晰、盖错发票章等问题发票,财务部有权拒收。


  (7)营改增后要求备注栏填写信息的企业,发票上没有填写的,财务部有权拒收。


  自7月1日本须知正式执行,未按本要求取得发票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2.印制含有公司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社会统一代码证的卡片,人手一份。


  这样业务人员开具发票数的时候直接出示卡片给开票人员就可以了,减少了开错票和开具不合规票据的可能。


  税收新政出台财务人员注意事项


  财务人员注意事项1.社保基数上调,到手的钱将“缩水”


  6月底7月初,一些地区陆续根据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调整社保基数,比如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公布,2016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92477元,月平均工资为7706元。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2017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也将“水涨船高”。


  财务人员注意事项2.央行将实行外汇新政策


  央行2016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对个人的换汇的相关政策有了较为严格的规定:自7月1日起,个人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需提交大额交易申报,严禁购买境外债券、保险型产品及海外地产等。若有违规,则会禁止资金出境三年,并调查其是否卷入“洗钱”。”


  财务人员注意事项3.全面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


  3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清理重复户口306.7万个,全国公民身份号码重号人数由171万人减至8人,全国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668万张。今年7月1日在全国全面实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细化疑难户口落户政策,力争年底前基本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财务人员注意事项4.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简化


  简化受理文书。为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提高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公告》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文书进行了简化,并授权省税务局确定即办事项范围。此外,《公告》还规定了网上受理申请的确认方式。


  提供代办转报服务。部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人按规定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直接提交申请材料,往往存在交通不便等情况。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公告》增加了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的途径,并对代办转报的适用情形、时限、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财务人员注意事项5.销售平台系统要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财务人员注意事项6.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财务人员注意事项7.购进农产品抵扣方法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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