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首页- 百科- 实用新型专利 | 2017年08月23日 | 阅读次数:1351

摘要 : 根据专利法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根据专利法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符合这些条件,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就可以授予专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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