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引发专利纠纷 轮胎企业莫在专利路上“打滑”

首页- 百科- 商标知识 | 2016年12月06日 | 阅读次数:784

摘要 :
  2700万元!一起 外观设计专利 纠纷将两家国内外知名轮胎厂商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因认为盛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盛泰集团)生产和销售、北京永兴基业轮胎有限公司(下称永兴基业)销售和许诺销售的A399轮胎产品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下称普利司通)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销毁涉嫌侵权产品,并分别赔偿经济损失2691万元和10万元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由于涉案双方在业内均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其中,普利司通是国际轮胎企业巨头之一,盛泰集团是国内颇具影响力的汽车轮胎生产商和销售商,因此,该案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轮胎产品引发专利纠纷

  成立于上世纪30年代的普利司通是全球最大的轮胎及橡胶产品生产商之一,研发了大量具有独创性并且非常美观的轮胎胎面设计,产品销售区域遍布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目前,普利司通在中国有1000多家销售店。

  在专注轮胎产品研发的同时,普利司通注重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专利布局。比如,普利司通在中国拥有1400余件专利,其中包括600余件外观设计专利。2008年6月13日,普利司通提交了一件名为“轮胎”的外观设计 专利申请 ,并于2009年8月1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0830129915.8)。该专利即涉案专利。

  盛泰集团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集汽车轮胎生产、销售、新产品研发于一体的轮胎企业。经过多年发展,盛泰集团打造了以汽车轮胎生产为主,上下游产品集群发展为辅的产业链条,其产品除了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外,还远销美国、加拿大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盛泰集团于前几年推出了胎面花纹型号为A399的轮胎产品,永兴基业作为合法授权经销商销售包括A399在内的盛泰集团出品的轮胎产品。

  普利司通认为,A399轮胎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永兴基业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盛泰集团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691万元;两被告销毁库存涉嫌侵权产品,盛泰集团销毁用于制造涉嫌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两被告共同承担鉴定费、公证费、知识产权服务费等共计31万余元。

  双方法庭激辩是否侵权

  在庭前质证基础上,普利司通与盛泰集团、永兴基业针对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经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技术比对,涉案双方阐述了各自的外观设计要点,并围绕该案是否应中止审理、涉案专利的专利权的有效性、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以及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等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庭审中,普利司通代理律师称,通过对A399轮胎产品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后可以看出,两者整体布局基本相同,各自凸块的形状、位置、大小基本相同,按照一般消费者对于轮胎认知能力,两者在整体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因此,运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可以认定两者近似,A399轮胎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属于侵权产品。

  盛泰集团、永兴基业认可被控侵权产品系其制造、销售,但主张该产品是采用案外人的现有设计制造的,与涉案专利设计并不相同亦不近似。盛泰集团提出,A399产品与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生产的PW605型号产品更为近似,而该产品于2005年在中国市场开始销售,并于2007年公开了相关设计,A399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另外,盛泰集团还指出,普利司通的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其已就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请求已被受理,故请求法院中止本案审理。

  加强创新避免专利纠纷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但案件带来的启示意义却不容忽视。

  据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不久前发布的《2016年上半年轮胎行业经济运行情况调查报告》显示,今年1月至6月,国产轮胎产量为4.57亿条,同比增长9.1%,国内轮胎市场价格总体平稳,但出口价格却持续下挫,轿车轮胎、客货车轮胎和工程轮胎的出口均价分别下跌12.6%、13.6%和9.9%。“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轮胎产业的行业影响力虽然在增长,但实际市场价值却在下降,关键原因在于核心技术的缺失。”深圳市中研普华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谭小龙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与国外轮胎企业非常注重创新与专利布局相比,我国轮胎企业仍处于中低端水平,生产经营方式比较粗放,技术创新能力与行业集中度都亟待提高。”上海科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詹毅表示。

  在谭小龙看来,国内轮胎企业频繁遭遇专利诉讼的原因有两点,首先,近年来,中国轮胎厂商不断加快进军国际市场的步伐,挤压了国外轮胎企业的生存空间;其次,普利司通等国际轮胎企业非常注重专利布局,甚至针对轮胎花纹都提交了专利申请,而国内轮胎企业在专利布局和品牌保护方面还有所欠缺,这就导致国内轮胎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

  那么,国内轮胎企业应如何未雨绸缪,避免陷入知识产权诉讼漩涡?詹毅建议,国内轮胎企业一方面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加快技术创新的同时不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另一方面,加快知识产权布局,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同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专利布局;最后是加大自主创新力度,使产品设计避免落入国外企业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同时不断推出新技术、研发新产品,形成丰富的专利储备,以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相关链接

  国外轮胎企业在中国发起的主要诉讼

  2016年

  2016年10月13日,荷兰VMI集团以轮胎产品专利侵权为由将萨驰华辰机械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2013年

  2013年10月,因认为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了普利司通拥有专利权的冬季胎花纹,并生产和销售相关轮胎产品,构成专利侵权,普利司通将其诉至法院。2015年7月,法院认定三角轮胎公司侵权成立,判决三角轮胎公司停止制造和销售相关轮胎,并支付赔偿金。三角轮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宣判维持一审判决。

  2011年

  2011年9月,因认为建新橡胶(福建)有限公司和福建省晋江市英山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使用了其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卡车巴士用轮胎的胎面花纹,构成专利侵权,普利司通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2014年10月,在二审中,法院认为两家公司生产销售预硫化胎面的行为属于对汽车用轮胎外观设计专利的间接侵权行为,并责令被告支付赔偿金。该案最终判决普利司通胜诉。

  2010年

  2010年3月,因认为广州市宝力轮胎有限公司轮胎产品的注册商标GEMSTONE与普利司通的注册商标BRIDGESTONE类似,构成商标侵权,普利司通将其告上法庭,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普利司通胜诉。2013年1月,宝力轮胎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了驳回宝力轮胎的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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