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外观专利案件引发的思考

首页- 百科- 发明专利 | 2017年11月20日 | 阅读次数:1574

摘要 : 一则什么外观专利案件引发的思考呢?外观专利被侵权了又什么办?一起随着广州正穗小编的脚步看看下面的案例!

一则外观专利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案情简介

  案例一:2014年11月27日,中国A公司向德国B公司出运一票货物(木制椅子),发票金额USD6,880.00,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付款交单。货物到港后,B公司提出其收到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EU Office for Harmonization in the Internal Market,下称欧盟商标局OHIM)发来通知:A公司产品侵犯当地外观专利。B公司以此为由拒收货物,A公司被迫将货物运回国内,重新销售给其他客户。

  经核实,A公司销售的产品为2013年澳大利亚C公司提供的外观设计图样,C公司允许A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其他客户,A公司于2013年11月申请了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该出口A公司向中国信保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经中国信保委托当地律师渠道调查,该产品外观专利于2011年1月10日在欧洲设计专利注册局(EPO - European Patent Register)正式注册,早于A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外观专利。

  二、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

一则外观专利案件引发的思考

  很多中国出口企业有疑问,如果专利确实侵权,买方是否有付款义务,中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签约国,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法律,应当以该公约作为解决争议的适用法律。公约中第四十二条第(1)款规定:“卖家通常对其销售的货物负有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必须是销售地国或使用地国第三方不能依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能主张权利的货物。如果卖方不能保证上述义务的履行,买家有拒绝承担付款责任的权利”。但是,公约同时也规定了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除外情形:“一是买方明知知识产权侵权的存在而仍接受货物,二是货物是应买方要求定制”。第一种情形固然好理解,但在实践操作中卖方举证十分困难,第二种情形在大多数情况下都能找到证据支撑。另外,公约在第四十二条第(2)款中对第三方追索有如下规定:“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况,即使买方因此被第三方索赔导致损失,卖方也可以援引除外情形规定而免于承担责任。”我们查询了相关援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案例,介绍给大家:

  案例二:以色列买家从比利时出口商定购牛仔鞋,并要求其在鞋子上贴上levi's的标志,转售给美国买家。但货物被美国海关扣押,原因是鞋子上有未经授权的levi's标志。以色列买家遂诉讼比利时出口商,要求其赔偿损失,理由是出口商提供的货物含有侵权的标志。法庭认为买家在合同订立时已经了解鞋子上存在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标志,而且该设计是买家提供给出口商的。但最终判决时,法庭考虑到出口商也存在过失,判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一半损失。理由是买卖双方在了解该标志存在侵权的情况下仍然制造和出售,明显缺乏诚信,违反了以色列合同法的一般法则。

  该案例可以看出,在理论上根据公约规定,卖方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享受第三方追索免责,而在实际的诉讼中法庭可能援引国内法的一些规定而要求卖方承担部分的责任。

  综上,中国信保建议如果出口货物是自行设计、自有商标,应自行审核是否有侵权嫌疑,并与买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方式;如果货物是应买家要求设计或定制,应注意保存相应的证据资料,并寻求信用保险的保障,一旦发生风险可有效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相关专利保护政策简述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案例一涉及的欧盟商标(Community Trade Mark, CTM)由欧盟商标局OHIM审查核准,并自动在欧盟所有会员国直接获得商标权保护。详细的欧盟会员国名单请参阅欧盟官方网站(EUROPA)的下属网页:The Member States of theEuropean Union。中国信保建议中国出口商在产品销往上述国家时,申请该欧盟商标(CTM),其优点是费用低廉,申请欧盟商标(CTM)的费用甚至比申请单一国家的费用低廉,更远低于逐一向 27 个会员国提出商标申请的费用。另外,非欧盟的国家也有相关注册机构,例如美国商标专利局(the European design patent register),本文就不再赘述,建议中国出口商销售货物前,详细了解当地专利保护政策,避免违反当地法律。

  最后,将我国已经加入的其他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介绍给大家: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3月20日签定,我国于1984年11月14日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1971年10月29日签订,我国于1992年11月7日加入)、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1886年9月9日签订,我国于1992年7月1日加入)、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我国于1989年5月26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我国于1989年5月25日加入)、商标注册条约(1973年6月12日在维也纳签订)、世界版权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1年7月24日巴黎修订本,我国于1992年7月1日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6月19日订于华盛顿,我国于1998年8月2日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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