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理记账常见的单据问题

首页- 百科- 财税代理 | 2017年12月13日 | 阅读次数:1629

摘要 : 关于代理记账常见的单据问题,一直以来,单据工作是会计人的一道坎,也是众多企业与财会人员关注的重点。增值税单据怎么抵扣?

  关于代理记账常见的单据问题,一直以来,单据工作是会计人的一道坎,也是众多企业与财会人员关注的重点。增值税单据怎么抵扣?丢失单据怎么办?如何进行税前扣除?为此,广州正穗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一期单据问题大汇总,这些问题涵盖了税务工作各个方面,估计你今后会经常碰到,非常实用,小伙伴们快快看过来!

  关于代理记账常见的单据问题

  1.物业公司代收代交的水电费、代收的维修基金在地税时虽然开票但交营业税时可以差额扣除,营改增后,怎么开具单据?

  答: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如果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开具单据,应按适用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收代交的水电费,不属于物业公司的价外费用:(1)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将单据开具给客户;(2)物业公司将该项单据转交给客户;(3)物业公司按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实际收取的水电费与客户结算。

  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是指物业公司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能开具增值税单据。

  2.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但无法取得单据,此项支出可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且属于企业因合同行为而发生的,可以税前扣除。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可凭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3.企业员工出国考察,由旅行社代为安排相关住宿等,由旅行社开具相关单据,可以凭该单据税前列支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我公司取得快递公司的单据,但没有填写开具公司名称,财务人员直接以手写的形式填进去。这种情况下发生的真实合理的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单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法规的单据,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三条规定,开具单据应当按照法规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单据专用章。

  因此,企业索取单据时应根据以上规定,在取得单据时,一定要注意其合法性,不得索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者单据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单据,对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任何单位有权拒收,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单据有什么要求?

  答: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单据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如果消费者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单据,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6.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单据?

  答:除以下情形之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2)纳税人销售旧货的;(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4)税收法规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单据的其他情形。

  7.收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单据是否可以入账?

  答:根据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电子单据,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单据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单据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增值税电子普通单据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单据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单据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单据相同。

  8.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单据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单据?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单据。

  9.原纯地税户,营改增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人,可否选择在国税机关代开单据,不买税控机具?

  答:不可以。一般纳税人应当自行开具单据。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单据,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0.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时开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单据时,应在单据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单据时,应在单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单据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税额栏”数据为“免税”或“*”的,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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