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纠纷

首页- 百科- 实用新型专利 | 2017年09月14日 | 阅读次数:1488

摘要 : 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中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根据中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下面广州正穗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纠纷。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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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眼镜片锯槽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胜 诉 方:原告:林小郎。


代 理 机 构:杭州杭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败 诉 方:被告:王魁良


宋秋发


代 理 机 构:台州市中唯专利事务所


案情:原告为眼镜片锯槽机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专利号为200420090376.8。经调查台州市椒江王桥塑料薄膜厂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实施了该专利。该厂生产的良友牌ly—928型无框镜片锯槽机的结构已经覆盖了原告专利权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宋秋发经营的临海市腾飞眼镜设备商行长期参与侵权产品的销售。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生产的专利产品造成冲击,销售量急剧下滑,原告因此蒙受了巨额损失。由于台州市椒江王桥塑料薄膜厂已注销,故变更被告为其责任人王魁良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要求本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审 理 结 果:王魁良赔偿林小郎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宋秋发立即停止销售落入专利号为200420090376.8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


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实用新型申请费用低,授权快,但对代理机构撰写技巧要求高。本案中,杭诚所专利代理人在专利撰写过程中很好的划定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确保专利的创造性和新颖性,并在随后的诉讼中运用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出色的诉讼技巧,快速的阻止了被告的侵权行为,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原告赢回了市场。


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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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实用新型的定义是:“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  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同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保护的也是一个技术方案。但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较窄,它只保护有一定形状或结构的新产品,不保护方法以及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更注重实用性,其技术水平较发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数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都是比较简单的、改进性的技术发明,可以称为“小发明”。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手续比较简便,费用较低,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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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许诺销售、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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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侵权与否的依据就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法律效力范围。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而言,其效力范围就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特征,主要以权力要求书的内容为准,同时可以参照附图及说明书的内容;就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言,其效力范围就是专利权所保护的新设计,主要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1、相同侵权的判定


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包含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可判为相同侵权。


2、等同侵权的判定


当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与专利保护范围内的相应技术特征有所不同时,需要进行是否等同侵权的判定,即判断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技术中的有关技术特征之间是否等价或等同。其主要侵权形式有以下几种:


(1)等价替换。即以基本相同的方式或手段(等价手段)替换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完成相同的功能,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构成侵权。


(2)省略权利要求中的个别技术特征。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缺少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某个技术特征时,就要进一步分析该被省略的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如果省略的是必要技术特征,则不构成侵权;省略的是非必要技术特征,则构成侵权。


(3)增加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第三者为了逃避侵权责任,在原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增加一个或几个无足轻重的技术特征。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只要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包含了全部原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就构成了侵权。


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根据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造型、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应以其保护范围为准。


4、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权是未经实质审查就授权的,因此在判定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时,必须注意下面两个问题:


(1)同一发明创造被重复授权


由于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有可能发生多个专利权人拥有一项申请内容相同的专利权的情况,即所谓重复授权。我国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当多个拥有相同内容专利权人之间发生侵权纠纷时,应当首先根据专利法的"先申请原则",通过无效宣告程序,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解决重复授权问题,然后再恢复侵权诉讼。


(2)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


由于实用新型的授权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有可能被授权的权利要求书要求的保护范围过宽。在这种情况下,被控侵权方应当通过无效宣告程序,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划定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了上述的七种行为,同时在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判定的时候,需要注意,此时要区分不同的专利类型进行判定。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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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申请何种类型时,常常会问及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优缺点,下面对其作一总结。发明和实用新型主要是程序上的不同。


1、保护期不同。发明的保护期20年,实用新型的保护期10年,发明的保护期长。


2、授权的难易程度不同。发明需对其新型性和创造性进行实质审查,一般需三年左右的时间才能授权;实用新型只进行形式审查即可授权,一般一年左右即可授权。发明的授权难度更大,另一方面,发明专利的稳定性也更高,面临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更小。


3、提交的官费和代理费不同。发明的费用高。


总之,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各有优缺点。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申请哪种类型。一般情况下,技术创造性较大、专利对企业发展较重要的,建议申请发明。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10大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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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专利授权,取得专利证书。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从申请到授权发证的时间通常在6-12个月左右。对于很多申请人而言,与专利申请有关的产品,经常在申请之后,就会参展,并投放市场。申请实用新型能及时通过已获得的专利权进行维权、宣传推广和资质认证等。


二、宁愿勾错,也不要漏选。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申请时分别说明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已申请了另一专利;未作说明的,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的规定处理。按这个法条来理解,同一天申请的实用新型和发明,即便不是相同的发明创造,在请求书做了勾选不会有问题。如果在请求书中漏选了,发明符合授权条件时,只能通过修改权利要求,进一步缩小保护范围,使其权利要求与实用新型的不同来获得授权。


三,只能在实用新型的权利有效时,才能通过放弃实用新型来获得发明的授权。


这种情况时常有发生,发明的审查时间比较长,在通过实质性要求的审查之后,同时申请的实用新型因为未交年费而权利终止。此时发明不能依照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而获得授权,只能进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后果是权利保护范围缩小),使其权利要求与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不同来获得授权。


四,实用新型和发明的保护时间无缝对接。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也即在发明的答复过程中,为了能获得发明的授权而提交的实用新型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其生效条件是发明的授权,若审查员针对发明又审查出其它的问题,导致该发明无法授权时,该实用新型的放弃专利权声明是不会生效的。


五,扩大专利保护范围。


可以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发明创造,必定是与结构有关的创新。若只申请实用新型,无法对与该结构有关的方法创新进行保护。同时申请发明,则可以在发明的申请文件,对与该结构创新有关的加工方法、使用方法、安装方法、控制方法等方面进行保护。


六、延长主动分案的时间。


在同一份申请文件中,发明人可能针对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出多种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在不具有单一性时,审查员会发出要求分案的审查意见。又由于权项超出十个会增加每项150元的超项费,也有些技术方案是明显不具有单一性的,申请人出于申请费用的考虑,可以将这些不具有单一性的技术方案写在说明书。这些技术方案可能不被申请人在实际生产采用,但却很可能被同行所采用。在市场推广过程中,发明尚在审查过程,申请人可以根据市场应用的情况,对于那些被同行应用的技术方案提出主动分案申请,以达到垄断市场,保护自身市场利益的目的。由于同时申请了实用新型,有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维权,发明的审查过程较长,有更长的时间来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分案申请。


七、发明不必急于授权,可进行更多次的答复,以争取更大的保护范围。


发来的发明审查意见中,通常有一些不合理之处,一是审查员对技术方案的理解不正确;二是审查员会用事后诸葛亮的思维而认为没有创造性。若没有同时申请实用新型的话,申请人会因为希望早日获得授权,采用同意审查意见,及时做出让步,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方式进行答复。这样的话,会丧失很多与审查员争辩的机会,失去很多原本有机会可以争取到的专利保护范围。


八、发明的授权不一定需要放弃实用新型。


专利代理行业,有一种观点认为代理人不需要做出创造性劳动,照着技术交底材料来写。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代理人对发明人的技术方案进行撰写时,是第二次创造。撰写时需要充分理解技术交底材料,基于自己的经验,与发明人深度沟通,将创新内容补充完整,写出内容更为丰富的申请文件。由于权利要求有超项费产生,因此,在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时,可以考虑将二者的权利要求写出不同的内容。将采用较多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写在实用新型的申请文件中,而将较具有前瞻性的技术方案写至发明的申请文件中。这样的二份申请,虽然来自同一个发明创意,却会因为技术方案存在差异,构成不同的保护范围,也就不是专利法上所说的“相同的发明创造”,二者的权利可以同时存在。


九、专利保护期限更长。


若只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只能是从授权日开始,至申请日之后的第十年。若同时申请了发明和实用新型,则可以将保护期限延长至申请日之后的二十年。


十、发明授权之前的公开阶段,被人使用了,还可以通过实用新型专利权进出专利维权,让侵权方进行赔偿,而不只是发明公开状态的技术使用费。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即享有请求给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权利,但对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其发明的行为,申请人并不享有请求停止实施的权利。因此,在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实施相关发明的,不属于专利法禁止的行为。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被诉专利侵权产品不为专利法禁止的情况下,其后续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行为,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应当得到允许。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对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对于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被诉专利侵权产品,在销售者、使用者提供了合法来源的情况下,销售者、使用者不应承担支付适当费用的责任。由此可见,在发明授权之前的公开阶段,别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在维权过程中将会大打折扣,若是同时申请实用新型,实用新型的授权时间和发明的公开时间相近,此时已经可以采用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维权,克服了发明的临时保护期的不足。


基于上述的特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是关于结构方面的创新,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又急于用在上市产品时,都建议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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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拥有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成果,而不怕“泄密”,不怕因本单位技术人员的“跳槽”使技术成果流失。


2、增加了无形资产的存量,提高了企业的品位。


3、可独家“垄断”专利产品销售市场,独自实施专利,获得经济效益。


4、通过转让专利技术或实施专利许可,获得经济效益。


5. 可以利用专利技术作为产品宣传的卖点,提高产品档次。


6. 专利权可以用来质押,向银行贷款;或作为保证进行融资。


7. 专利的数量达到具一定时,可申请科技企业享受政府税收、出口贸易等优惠政策。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所需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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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书: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国籍(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企业或其他合法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地址、国籍(发明人或设计人应是自然人)。


专利说明书:应当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说明书附图: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和形象地理解说明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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