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法律案例

首页- 百科- 实用新型专利 | 2017年09月14日 | 阅读次数:1473

摘要 : 根据我国的专利制度设计,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人有权进行专利权效力抗辩,而形式无效抗辩是专利权效力抗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期广州正穗小编法信选取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形式无效抗辩为论述点,从法律规定、案例判决及专家观点三方面进行解析,以供读者参阅。

根据我国的专利制度设计,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人有权进行专利权效力抗辩,而形式无效抗辩是专利权效力抗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期广州正穗小编法信选取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形式无效抗辩为论述点,从法律规定、案例判决及专家观点三方面进行解析,以供读者参阅。


实用新型专利权


形式无效抗辩的情形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通知》


六、专利侵权抗辩


(一)专利权效力抗辩


111.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超过保护期、被专利权人放弃、被生效法律文书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112.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应当被宣告无效进行抗辩的,其无效宣告请求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


法信 · 相关案例


1.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对于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的权利-----刘鸿彬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对于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并不享有请求他人停止实施的权利。他人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实施该专利,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并不为专利法所禁止,相关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不构成侵权产品。在此情况下,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前已经售出的产品的后续行为,包括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应当得到允许。


案号:(2015)民申字第1070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6年第8期(总第238期)


2.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利要求的,无权对其放弃的权利要求再主张权利---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与(日本)泉株式会社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专利权人在其专利的无效宣告审查阶段主动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某项原权利要求,则删除的该项权利要求应视为其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权人无权对其放弃的权利要求主张权利。


案号:(2008)高民终字第94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6期(总第164期)


3. 被控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必须发生在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内才有可能构成侵权-----江门市亚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雷炳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相关的生产销售等行为必须是在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有效保护期间内,才有可能构成侵权。被控销售行为发生在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之前,无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被控侵权行为人均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案号:(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4.实用新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原专利权人不可以其专利权被侵害为由要求被控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郭跃飞、深圳市辉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德尔佳塑料电器有限公司、百荣世贸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侵害专利权的起诉主体,不仅限于专利权人,也包括与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已经被宣告无效的,原专利权人不可以其专利权被侵害为由要求被控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信 · 专家观点


1.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专利权是一项民事权利,专利权人有权依法取得这项民事权利,也有权处分包括放弃这项民事权利。一般情况下,专利权人是要尽力维护专利权的,但在有些情况下,比如,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迅速更新换代,其拥有的专利已经失去存在的实际价值,或者专利实施的效益与逐年增加的年费相比,专利权人认为在经济上不合算等,专利权人也会自动要求放弃其专利权。一旦专利权人在专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该专利权终止。但从道理上说,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同他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专利权人放弃其专利权,应当征得被许可人同意,否则会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


专利权终止后,专利技术将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不经专利权人同意而实施该技术。因此,专利权终止的情况,应当通过一定的形式,使公众能够了解。本条第二款专门为此作了规定,按照该款规定,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应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安建主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3月出版)


2.原告专利尚未生效的抗辩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发明须经过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须经过初步审查,在没有发现驳回理由后才能授予专利权,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给予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由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起计算,而生效又是从公告之日起计算,因此,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如果其专利尚处于审查阶段,那么其诉讼请求是不应当得到支持的。


在适用本条时需要注意,如果原告提起诉讼时虽然其涉案专利尚未生效,但在第一次法庭辩论终结前获得公告授权的,那么原告作为专利申请人的身份已经转化为专利权人。此时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申请日之后的,那么受诉法院应当就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审理。如果原告在第一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获得公告授权的,则可告知其待获得公告授权后可就被告的侵权行为另行起诉。


(摘自:《知识产权审判实务技能》,齐奇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10月出版)


3.原告专利为失效专利的抗辩


失效专利,是指尚处在保护期内的专利因某种客观事实而导致失去专利效力的专利。根据《专利法》第43条、第44条的规定,缴纳专利年费是专利权人的法定义务,如果专利权人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的,则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司法实践中,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专利权以致专利权失效的情形并不多见,多数还是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以致专利权失效。因此,专利权人是否按时缴纳专利年费关系到专利权的法律状态是否稳定,是法院必须主动审查的内容。只要查明原告的涉案专利已经处于失效状态的,就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适用本条时同样要注意查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实施时间。虽然原告起诉时其涉案专利已处于失效状态,但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原告专利权有效期内的,且原告的起诉未过诉讼时效的,被告如果构成侵权,还是要承担除停止侵权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


(摘自:《知识产权审判实务技能》,齐奇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10月出版)


4.原告专利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抗辩


根据《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是有法定期限的,发明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均从申请日起计算。超出了法定保护期限后该专利即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自由实施。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以原告的专利已过保护期为由进行抗辩。受诉法院如果查明原告起诉时涉案专利已过保护期限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注意查明被告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虽然原告在起诉时其涉案专利已过保护期限,但若被告的侵权行为发生在原告专利有效期内的,被告仍应当就其侵权行为承担除停止侵权以外的赔偿责任,除非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摘自:《知识产权审判实务技能》,齐奇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10月出版)


5.专利权的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是指被授予的专利权因其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而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通过行政审理程序宣告为无效。关于专利权无效的问题,各国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不规定专门的专利无效程序,而是允许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提出专利无效作为抗辩,专利权是否无效由法院裁决。二是设置专门的专利无效程序,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构受理、审查、决定。如日本由特许厅的一个特别部门受理,前联邦德国由联邦专利法院受理。我国采用的是第二种立法例。《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无效请求的受理机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设置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行政撤销程序一样,都是为了纠正授予专利权工作中的错误,保证专利法的正确执行和维护公众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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