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税收问题_外商独资企业应缴税

首页- 百科- 公司注册 | 2017年05月03日 | 阅读次数:1120

摘要 : 请问广州外商独资企业应缴税有哪些?

 请问广州外商独资企业应缴税有哪些?外商独资企业要交哪些税?广州正穗小编把整理好的外商独资企业税收问题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


外商独资企业应缴税

  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税法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进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在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企业需要对税前利润就会计与税法规定的差异进行调整,得出与税法相一致的税前利润,并据此对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下面就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中常见的税务调整事项及税务处理做一介绍:


  一、资产类科目

  各项准备金

  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帐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准备金,当年计提的上述各项准备金均已计入企业当期的费用。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除从事信贷、租赁(指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外,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的准备金。因此,一般来说,企业应按计入当期费用的上述各项准备金数额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应审查当年计入费用的准备金数额是否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限额。对于超过限额计提的坏账准备,应当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折旧与摊销

  对于折旧与摊销,如果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则需要就此做纳税调整,将多列支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加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年限、残值率以及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与年限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详述。

  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软件,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其折旧年限。如果软件的折旧年限不少于5年,一般会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根据国家鼓励软件产业的相关规定,软件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以为2年,但必须经税务机关事先批准。

  二、负债类科目

  长期未付的应付款

  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2年要求偿还的,应计入当年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这里对需要确认为收益的应付未付款设定了两个条件:第一,该应付未付款应已逾期2年;第二,债权人未要求偿还。因此,对于逾期2年的应付未付款,如果债权人仍然追讨,则不必做纳税调整。

  应付境外的利息、租金及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支付给境外的上述费用,付款人有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的义务。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都是在实际支付上述款项时,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申报缴纳相关预提所得税,然而,税法要求企业在计提上述费用时,即产生代扣代缴义务。因此,如果当期计提了此类费用,而未在当期支付,企业也需要在当期申报缴纳相关预提所得税。

  以上有关预提所得税的讨论虽然不涉及企业本身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但实际操作中很容易被忽略,在此提出来以引起关注。

  应付福利费

  根据新的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自2002年起不再计提14%的职工福利费。当年所发生的职工福利类费用应先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应付福利费”不足冲减的,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这样一来,企业当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中一部分冲减了“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而没有计入当期损益。那么从税务角度出发,这部分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的费用是否可以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税额呢?

  由于现行税法没有就新会计制度出台新的税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应该仍然适用。根据该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据此,企业当年实际生发的福利费用,只要不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即使会计处理上冲减“应付福利费”科目余额而没有计入本年损益,税务上也应当可以税前扣除。

  三、权益类科目

  资本公积

  在做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当关注企业当年新增资本公积的性质。对于下列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应做纳税调整:

  1、债权人放弃债权导致的应付款项冲销

  债权人放弃债权的会计处理是借计应付款,贷记资本公积,不会影响损益。但从税务角度出发,应确认为收益,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接受捐赠

  会计处理为增加资本公积,税务处理则应当确认为收益,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收入

  销售折扣与折让

  按照税法相关规定,销售折让、折扣,是指企业由于产品质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要求或为扩大销售,鼓励客户多购商品和及时结算贷款等原因而对购买者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销售折让(含折扣)可以冲减销售收入。在税务处理的具体掌握上,凡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的,即优惠给予购买方的,可冲减销售收入,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冲减销售收入。

  因此,如果会计处理将上述未在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而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折扣或折让冲减了收入,则应做纳税调整,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收益

  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境内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与该投资有关的可行性研究费用、投资贷款利息支出、投资管理费用等投资决策实施中的各项费用和投资期满不能收回的投资损失等,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据此,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已将其境内投资取得的利润从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调减,企业也应当就投资费用单独记账,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时,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可仅剔除从境内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而不就投资费用做相应税务调整。

  五、成本与费用

  财产损失

  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会计上作成本或费用列支。但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上述财产损失包括: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

  预提费用

  根据《实施细则》等十一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税法与会计对预提费用的处理原则上应当是一致的。然而,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根据自身的判断在年末计提多项费用,其中许多属于准备金的性质。由此,实际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时,应对年末预提费用对应的应付项目余额进行分析,对其中属于准备金性质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区别正常预提费用与准备金性质的预提费用时,可以参考如下几项标准:

  1、负债是否已经产生(如卖方的货物是否已交付,服务是否已提供等);

  2、对于该项负债,是否可以确定其金额(如是否已签订合同;是否已收到发票或付款通知);

  3、期后是否已如约支付。

  如果对上述三个条件的判定均为“是”,则可判断为正常预提费用。否则,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年末应付末付的房屋或场地租金、应付未付员工资薪金等,都属于正常的预提费用。反之,某些企业在年末估计可能会发生商品索赔而暂估一定金额的计提费用,则属于计提准备金,不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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