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公司人员必须知道的14个消费税税目

首页- 百科- 税务代办 | 2017年10月19日 | 阅读次数:1343

摘要 : 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出发,目前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4类货物,即消费税有14个税目。财务人员需要知道对什么货物在哪些环节征收消费税,特别注意那些相似但不征消费税的货物。

消费税征税范围可以概括为: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从消费税的征收目的出发,目前应税消费品被定为14类货物,即消费税有14个税目。财务人员需要知道对什么货物在哪些环节征收消费税,特别注意那些相似但不征消费税的货物。下面广州正穗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财务公司人员必须知道的14个消费税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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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人员必须知道的14个消费税税目


1、烟:包括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记忆税目烟的时候,需要注意卷烟回购问题,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回购卷烟,则征收消费税:

(1)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2、酒及酒精: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用、医用和食用酒精。

(1)啤酒的分类:甲类啤酒、乙类啤酒。

(2)配制酒(露酒):饮料酒。

(3)其他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另外要注意: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7、汽车轮胎: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但是不包括:

(1)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2)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8、小汽车: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但不包括:(1)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2)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座位10~23座(含);(3)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

9、摩托车:包括2轮和3轮。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1、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以木材为原料。

根据经验,最开始的时候,大家要记住14类征收消费税的货物,记住这14个税目之后再进一步地记忆其中一些特别的规定,否则脑中很容易把各税目弄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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